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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(试行)
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促进中文域名的健康发展,规范中文域名的注册和管理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文域名申请和注册活动,适用本办法。
第三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(英文名称为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,以下简称CNNIC)是在信息产业部的授权和领导下,中立的,非营利性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,负责运行和管理中文顶级域名系统,研究和开发相关技术和标准,制定中文域名相关管理办法,并对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进行服务认证和技术许可。
第四条 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(以下简称注册服务机构)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和"先申请先注册"原则受理中文二级域名注册申请,并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完成域名注册。
第五条 中文域名注册申请人,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。
第六条 中文顶级域名包括CN和纯中文两种类型。中文顶级域名下可以直接申请二级域名。
第七条 中文域名应当包含汉字,并可以含字母(A-Z,a-z,大小写等价)、数字(0-9)或连接符(-)。各级中文域名之间用实点(.)连接,各级中文域名长度不得超过20个字符。
第八条 各级中文域名均不得使用对国家、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。
第九条 申请人的责任包括:
(一) 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、法规 |